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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301078):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京千秒诺)星空体育发布日期:2024-11-27 浏览次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 01号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

孩子王(301078):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京千秒诺)星空体育(图1)

  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为巩固汪建国及江苏博思达对孩子王的控制,经友好协商,江苏博思达、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子泉”)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南京千秒诺、南京子泉为江苏博思达的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中与江苏博思达保持一致,无条件作出与江苏博思达相同的表决意见。

  2024年10月29日,江苏博思达、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南京子泉退出各方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南京千秒诺与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生效至今,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作为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降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由33.1571%下降至27.216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注2:上表中数值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与总数之和或占比尾数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后尾差造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5日,由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等原因,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222,614,239股增加至1,258,322,106股,导致江苏博思达和南京千秒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南京千秒诺于2024年11月26日与上海一村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南京千秒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2,91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382%),以人民币10.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一村投资。

  乙方《(受让方):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辛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2,916,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该等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股份转让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2,916,2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0.0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629,162,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贰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若因标的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相应变动。

  (1)自双方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62,916,200元《(大写:陆仟贰佰玖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 188,748,600元《(大写:壹亿捌仟捌佰柒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77,497,200元(大写:叁亿柒仟柒佰肆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5、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6、甲、星空体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 10日内,签署并置备其他为办理本次股份转让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确认表和承诺函、甲方提供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查询信息单原件、转受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等)。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支付协议转让经手费;甲、乙双方应自取得协议转让确认表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 30日内仍未履行或补正的;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2、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导致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4、除乙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税费缴纳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30日未纠正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星空体育即如果乙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甲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5、除甲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30日未纠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即如果甲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江苏博思达是公司控股股东,汪建国先生为江苏博思达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须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买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 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77,563,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025%,与其 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5,382,97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57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77,563,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582%《(占公 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22.2267%), 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42,466,7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16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 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27.4241%)

  时间:2024年 10月 29日至 2024年 11月 26日 方式: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协议转让权

  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 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确认文件后,方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